第二次談話(1666年9月28日)

與神同在 | 劳伦斯 Laurent
他常被愛管理,毫無己見。因為他以愛神作為一切行動的目標,他對自己親近神的方式就十分滿意。為著愛神的緣故,就是在地上拾起一根草來也覺得快樂。因此他就不求別的,只尋求神,就是神的恩賜他也不尋求。

曾有一個時期,他心裡非常難過,因為他的確相信他會滅亡,任何人都沒有辦法把他勸轉回頭。他的心卻是這樣想的:“我並不是要做一個神職人員,而是因為要愛神才進修道院的;我一切的努力,也都只是為著神。不管我滅亡1也好,得救也好,我只要常常單純地愛神,我至少能夠得著這一些(愛神)的好處,到了死的時候,我就已盡我的一切愛他了。”他這樣心裡難過,有四年之久。在這四年中他受了很多的苦,此後他的生命就非常自由,也有不斷的喜樂。他也將所犯的罪放在神和他的中間,意思是說,他是不配得著神的恩典的,但是神卻將更豐富的恩典賜給他。

如果我們要有一種與神時刻交通的習慣,在起頭的時候,就得慇勤地去找他,以後你會看見神的愛。這愛要在你裡面激勵你去愛他,去與他交通。這樣,你也就不覺得難了。

他也知道神未曾應許天色常藍,人生的道途花香常漫,所以就是有苦難傷痛的事情臨到他的時候,他也能處之泰然。因他知道,靠著自己,他不能做什麼,但是神不會失信,神能給他足夠的力量來應付難處。

當他有機會彰顯美德的時候,他就對神說:“主啊!若是禰不給我力量,我就不能行。”後來他就得著力量過於他所求的。

如果他在什麼事情上有不盡責之處,他就一面向神認罪,一面對神說:“主啊!只要禰稍一離開我,我的本相就是如此。我之所以不跌倒,都是因為有禰是禰使我不失敗,是禰補足我的缺欠。”他這樣認過之後,心裡也就不覺得難過了。

每當有事臨到我們身上,我們若用最簡單的信心,最誠實、最坦白的態度,來到神面前,求神的幫助,你就會看見,神是永不失信的,他總要恩待你。

他有一次被差到勃艮第2去買酒。他對這差事非常地不願意(因為盛酒的木桶裝滿了船,而他的腳有殘疾,要走動必須在酒桶上來回爬行)**,行動很不方便。但是他卻勝過一切的難處,對神說,他所做的是神的事。結果他這事乾得很好,(就像他在一年前被派到奧沃納3去買酒一樣)**。

後來他被安排在一個廚房裡面做事4。按天性說,他是最厭惡做廚役的事情,但是因為他無論做什麼事,都是因愛神而做的緣故,他就凡事藉著禱告,求神的恩典,賜他做工的能力,他就覺得樣樣容易,沒有難處了。這樣有十五年之久,他常以現有的情形為喜樂。他可以做,可以不做,並無自己的傾向。他在任何的情形中都能找到快樂,因為他做這些小事,為的是愛神而做。

定時的祈禱與平時的祈禱,對他並沒有什麼不同。雖然因著上司的命令,有定時的禱告,但是他不需要那樣的規定,因為即使是最大的屬世工作,也不能叫他離開神。

他知道他需要在凡事上愛神,因為他自願這樣做,無需顧問(director)指導他。但是他卻需要一位聽他懺悔的神甫(confessor),來赦免他的罪5。他對於過錯的感覺是很敏鋭的,但是他卻不因此而灰心;他向神認錯,卻不求神原諒6。他認錯之後,還是安安靜靜的操練他如何愛神、敬神的功課。

當他心裡愁煩的時候,他並不和人說什麼。他因著信,知道有神與他同在,他就很滿意地將他一切的行動都向著神去。就是在所有的行動上叫神喜歡,也不顧慮有什麼結果。

無用的思想是最壞的,是禍患的起頭,所以當你覺察這事于救恩無關,又不是正當的,就該立即除去,並要回頭與神交通。

在起初的時候,他有定時的禱告,他拒絶遊蕩的思想,但還免不了有遊蕩的思想。他總不能像別人一樣,有一個合適的辦法來事奉神。雖然他在起初曾默想該怎樣事奉神,但是後來這思想不知不覺地沒有了。

他想得最清楚,一切的克己與制欲,都是沒有用處的,唯有藉著愛與神聯合,藉著“繼續的愛神”和“凡事都為神而做”,直接進到神的面前,才是制欲最短的路途。

出於悟性的動作與出於意志的動作,是大不相同的。前者的用處很少,後者很大。我們唯一的事,就是矢志愛神,以神為樂。

一切的制欲,若無神的愛,甚至不能除去一個罪。我們應該深知,我們的罪能得著赦免,都是因為耶穌基督的血,只要儘力盡心地愛他,神會將最大的恩典賜給罪魁,好彰顯他的憐憫和慈愛。

世界上最大的痛苦和快樂,是不能與屬靈的苦樂相比的。他都經歷過,所以無所顧慮,也不懼怕。他只需要一件事,就是不得罪神。

他沒有自責,他說:“當我失職的時候,我立刻承認說,這本是我常做的,只要禰一離開我,我就永遠不會盡職。”當他盡職的時候,他就感謝神,承認這是出於神的。

註釋:
  1. 恩註:當時,“信主耶穌的人永不滅亡”的真理尚未普遍恢復(參約5:24,10:28)

  2. Burgundy,法國東南部,盛產酒。

  3. Aubergne,法國中南部。

  4. 修道院所辦醫院的廚房。

  5. 恩註:天主教聽懺悔的神甫有赦罪的職分。但這不符合聖經,因為經上說:“除了神以外,誰能赦罪呢?”(參可2:7;路5:21)。

  6. 恩註:當時“因信稱義、寶血赦罪”的真理尚未普及。